調查了海淀區20家餐館,85%的餐館使用的一次性餐盒有安全隱患———8月3日國際食品包裝協會一方面對外發布了這一調查結果,一方面將此結果反映到海淀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海淀區衛生局高度重視,4日晚對所涉20家餐館進行了突擊檢查。5日,上述衛生局與協會就相關問題進行了溝通。海淀衛生局執法人員對20家餐館餐盒進行了抽樣,并將樣品送往海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檢驗結果還未出來。
這么一頓“折騰”,效果如何?8月5日中午,在海淀區衛生局突擊檢查后的第二天,國際食品包裝協會調查組對有疑似不合格產品的16家餐館進行了回訪,結果仍然不盡如人意。記者被告知,除北京金滿冠百萬餐飲有限公司(金百萬烤鴨店)更換成型號為“JX5187”的透明注塑餐盒、北京昊兄弟湘渝飯館(小宅門火鍋)更換成型號為“HJ-B05”的透明吸塑餐盒外,其余14個餐館所使用的餐盒中仍有疑似不合格產品。
從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參與此次調查者反映的情況看,通過溝通他們頗為失望:由于各執法部門分段管理職責明確,食藥監管部門只對餐飲企業自主加工產品進行監管,而一次性餐盒是餐館的外購產品,即使檢測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該部門也無權對餐飲企業進行處罰,只能移交工商執法部門,由工商出面對經銷商及市場依法查處,而餐館不會受到任何處罰。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只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檢查一次性塑料餐盒時,負責查明其進貨渠道即來源是否合法,沒有賦予其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職責權限。
目前在我國,生產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質監部門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銷售商銷售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沒有哪個監管部門有權追究使用不合格產品的餐飲企業的法律責任。甚至沒有權利責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產品。
據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秘書長董金獅介紹,我國法律規定,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相關法規規定,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在我國現有法律中,有明確執法依據,可以對使用質量不合格或無生產許可證(QS)餐盒的餐館進行查處。“然而有法律依據,卻沒有監管部門執行,這是監管的一大漏洞。”
為此他強調,政府應盡快完善監督管理體制,不能讓分段管理體制成為互相推責的借口。“難監管也不能成為惰政的理由。”他呼吁有關部門應盡快查明事實,對不法企業依法查處。不在職責權限內的,移交上級或其他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